問題詳情

104.義務人對於警察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有所不服,其救濟方式為下列 何者?
(A)異議
(B)上訴
(C)抗告
(D)申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21933
統計:A(249),B(4),C(2),D(15),E(0)

用户評論

【用戶】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