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老天爺眷顧努力的人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三、扣留期間逾六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四、經通知三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