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4 甲犯竊盜及強盜二罪,竊盜罪受有期徒刑 8 月的宣告確定,並已執行完畢。嗣後,裁判確定前所犯的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7 年確定。試問定執行刑處置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竊盜罪刑已執行,毋須與強盜罪之刑重定執行刑,僅再執行強盜罪之刑即可
(B)應將二罪之刑重新定應執行之刑,並扣除已執行之刑後,定為應執行之刑
(C)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並於應執行之刑中扣除已執行之刑
(D)應將二罪之刑改定應執行之刑,且應執行之刑不得低於 7 年
(E)應執行強盜罪之刑,並扣除已執行之 8 月,應執行之刑為 6 年 4 月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非常困難0.15625
統計:A(9),B(6),C(12),D(10),E(7)

用户評論

【用戶】老毛

【年級】

【評論內容】第 53 條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用戶】pkoo1012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J775已經宣告刑法48及刑事訴訟法477失效了

【用戶】林宗佑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教一下755是說累犯,有包含53條嗎?

【用戶】momou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那現若國考出這題,答案應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