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mmy Hsu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依據教育部 2006 年 9 月 29 日修正發布「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對於六類資賦優異學生訂定之鑑定標準規定如下:(一)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二)學術性向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標準之一:前述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