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翰】評論
1088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金榜題名】評論
(一)民法§1085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團內懲戒其子女。」可知(A)之論述係屬正確。(二)民法§1086Ⅰ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可知(B)之論述係屬正確。(三)民法§1088Ⅱ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可知(C)之論述「應經法院之同意方得處分之」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四)民法§1090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可知(D)之論述係屬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