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為裁判終止收養例示事由之一?
(A)養子女遺棄養父母者
(B)養子女有浪費財產之情事者
(C)養子女有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
(D)養子女被宣告 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4435
統計:A(398),B(31),C(85),D(65),E(0)

用户評論

【用戶】kater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 1081 條 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1081Ⅰ規定:「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可知(A)之論述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