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評論
公司法 171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A選項第184條(股東會之查核權) 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 執行前項查核時,股東會得選任檢查人。 對於前二項查核有妨礙、拒絕或規避之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C選項 少數股東是可以召集臨時會 不是股東常會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劉品君】評論
⊙公司法第172-1條 ( 股東常會議案之提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