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男(16 歲),未得父親乙男之同意,擅自將父親之機車騎走,且借給同學丙男(17歲)於大賣場之停車場空地學騎機車。詎料丙男控制不及,發生事故身亡。嗣後,遭受喪子之痛的丙男之父母丁、戊向乙男請求損害賠償。試問,丁、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45
統計:A(70),B(16),C(218),D(64),E(0)

用户評論

【用戶】Tina Y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前提:履行社會責任,服務大眾利益基礎:個人或機構本身有良好的表現手段:有效的溝通

【用戶】龜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公眾關係之前提為何?(A) 具有良好表現與服務精神(B) 爭取公眾的了解與支持(C) 履行社會責任,服務大眾利益(D) 有效且良好的溝通 ~解析 : 「公眾 ( 共 ) 關係」之「理念」:「公眾關係」有其「正確」與「錯誤」之「理念」,茲分述如下 : 一、「公眾關係」的「正確」理念 : (一)「公眾關係」之「目的」有「積極」( 進取性 ) 與「消極」( 防禦性 ) 二方面 :1.「積極」的「目的」:在「爭取」或「維持」公眾對「本機構」之「了解」、「友善」與「支持」,以「擴大本機構」之「威望」、「勢力」及「信譽」。2.「消極」的「目的」:在「消除」公眾對「本機構」之「誤會」、「指責」與「攻擊」。※「基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