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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錯在 沒必要將倫理規範予以"典則化"以下節錄自2018陳真 行政學大意(概要)精典 6-145建構行政倫理守則:為了落實行政責任的實踐,並使相關從業人員有較明確的倫理方向可遵循,倫理內涵(抽象)的典則化(註1)或法典化(註2),已變成重要途徑。美國公共行政學會(ASPA)於1984訂定十二條行政倫理守則草案,至1994予以重大修改,使之成為更詳細的5大項32條。註1典則化:例如考試院民國98年公布五大文官核心價值: 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註2 法典化:例如公務人員服務法如有錯誤,煩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