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甲簽發面額 10 萬元、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1 月 3 日之本票予乙,以清償債務,乙於票據到期日前將該本票背書轉讓給丙。丙其後不幸死亡,其唯一繼承人丁於民國 106 年 1 月 5 日始發現該本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對本票發票人甲之付款請求權尚未罹於時效,仍得主張票據權利
(B)丁仍得對前手乙行使追索權
(C)因甲、丙之間無任何原因關係存在,丁本不得向甲主張票據權利
(D)丁得依票據法之規定,向甲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3636
統計:A(10),B(2),C(4),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tingyuchen8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A)(B):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C)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票據法第96條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D)票據法第22條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用戶】Candy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我以為利益償還請求權是民法的,a是錯在哪呢

【用戶】鄭橙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超過三年前應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