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下列有關停止刑事審判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是否成立以訴願結果為斷,而已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者,得於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B)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影響者,得停止審判
(C)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D)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4019
統計:A(495),B(256),C(54),D(43),E(0)

用户評論

Ruting】評論

停止刑事審判事由:(第294條~第297條)1.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C(第294條第1項)2.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D(第294條第2項)3.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A(第295條)訴願為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做之行政處分,而非犯罪。4.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B(第296條)5.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第297條)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96條 (停止審判-無關之他罪判決)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