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下列有關停止刑事審判事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犯罪是否成立以訴願結果為斷,而已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者,得於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
(B)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影響者,得停止審判
(C)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D)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14019
統計:A(495),B(256),C(54),D(43),E(0)

用户評論

【用戶】Ruting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停止刑事審判事由:(第294條~第297條)1.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C(第294條第1項)2.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D(第294條第2項)3.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A(第295條)訴願為人民不服行政機關所做之行政處分,而非犯罪。4.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B(第296條)5.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第2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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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96條 (停止審判-無關之他罪判決)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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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94條 (停止審判-心神喪失與一造缺席判決)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前二項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許用代理人案件委任有代理人者,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二編第一審 第一章公訴 第三節審判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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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97條 (停止審判-民事判決)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