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ce Huang】評論
名 稱:郵件處理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第 9 條 任何人經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依其公告之紙張尺寸、規格、加印之文字及其他相關事項,印製無郵資符誌之特製郵簡者,應於背面指定位置註明許可號碼,供自用或出售。前項特製郵簡交寄時,應付足郵簡資費;其夾寄附件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楊博荏】評論
A.印製無郵資符誌B.不須註明D.郵簡應改為紙張
【積沙成塔】評論
四、郵簡:指以整張紙適當摺疊粘貼,並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紙張尺寸 、規格,加印許可文字之不加封套交寄之文件。郵簡封面印有郵票符 誌,由中華郵政公司發行者,為特製郵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