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書亦】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7條: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用功的小孩】評論
【比較】自治條例: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鄉(鎮、市)規約。
【googo!!】評論
(D)規約 →鄉(鎮、市)規約→自治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