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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權代理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C.效力未定)
【最愛小凱<3】評論
第110條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第170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第171條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