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視同銷售貨物銷售額之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以營業人帳列該項資產之帳面價值為準
(B)解散或廢止營業時,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者,以時價為準
(C)委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
(D)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98374
統計:A(442),B(20),C(11),D(19),E(0)

用户評論

goup】評論

法條出自?

黃依依】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其認定標準如左:一、第一款及第二款,以時價為準。二、第三款至第五款,受託代購者,以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為準;委託及受託代銷者,以約定代銷之價格為準。前項第二款營業人委託或受託代購、代銷貨物,雙方應訂立書面契約,以供查核。前二項規定,於本法第三條第四項視為銷售勞務準用之。

周華容】評論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