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ris L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方法-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第 885 條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故不得以占有改定取得動產質權
【用戶】阿偉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質權→一定要有交付,或者應該說,「質物一定要在質權人手上」現實交付:有交付簡易交付:本來就在你手上,所以可以指示交付:由第三人交付上面三項質物都會在質權人手上佔有改定:雖然權利移轉,但東西繼續由讓與人持有(東西不在質權人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