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煥明】評論
第二十五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第二十六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第二十七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Mui Chen】評論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Mei】評論
(A)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不能犯 (B)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