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蝸】評論
第 2 條
【WEI】評論
第 6 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法律明文規定。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 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 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 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 ,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 不得僅依當事人書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 ,不在此限。
【特爾安娜絲】評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前段: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考前..陳晟老師有說過這個有可能會考出來說畫底線這幾個要背沒想到真的猜中了
【努力再努力】評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前段: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考前..陳晟老師有說過這個有可能會考出來說畫底線這幾個要背沒想到真的猜中了
【小蝸(內勤已上榜)】評論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