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u Lin】評論
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畢業證書之發給) 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補充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臺中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94/12/09 頒佈、95/09/15修正)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定期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各項課程成績評量所占比例,由各校依課程內容自訂。
【Chen ChienMin】評論
題目應改成 依據現行「臺中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之成績比重為何: (A)定期評量50%;平時評量50% (B) 定期評量60%;平時評量40% (C) 定期評量40%;平時評量60% (D) 由學校自行訂定。 比較符合現況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