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芳】評論
第 二 章 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第 一 節 六類物品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第 13 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一)古蹟。(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 、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 上者。(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 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林裕唐】評論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3 條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一)古蹟。(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乙類場所(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