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據我國特殊教育法規範,當身心障礙學生在班級有嚴重問題行為時,老師應在個別化教育計畫哪個項目做適當的規劃?
(A)正向行為支持
(B)特殊學生輔導與諮商
(C)功能性評量
(D)學校行政支援與處理方式。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6541
統計:A(204),B(105),C(164),D(7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特推會設置辦法(民100)、特殊教育法第27條、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用户評論

【用戶】施馨雅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第九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用戶】陳國輝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樓上為最新的

【用戶】廖羿淳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特教法(103.6.18修正)已無2F摩友易進所貼的法規而改成特教法施行細則(102.7.12)規定,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