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A)康德(Kant)主張道德判斷的標準為外在行為→應該改為動機。(B)米爾認為知性與道德的愉悅高於感官的快樂,幸福(happiness)的價值高於滿足(contentment)。所以他說:「當一個不被滿足(dissatisfied)的人好過於當一隻滿足的豬。當一個不被滿足(dissatisfied)的蘇格拉底好過於當一個滿足的蠢蛋。假如豬和蠢蛋的看法與此相悖,那是因為它們只知道一種快樂而不知道另一種快樂。」(C)柯爾柏格提出三時期六階段論。
【Sasha Chen】評論
米爾是彌爾(Mill),跟邊沁一樣是主外派的功利主義
【我可以!】評論
(B)
【titac】評論
■黑爾(R.M. Hare)沿續康德這項可普遍化原則,對日常生活中的語句加以分析;而將語言的性質分為具有描述性及規約性二者。道德語句除了具有描述性意義外,更具有規約性,如說一件事是好事或壞事,或一個人做對或做錯時,除了描述外,更帶有稱許、讚賞或責備的功能,即對人的行為造成某些規範作用。■一項描述性的命題其內涵可能會隨時間或情境之不同而改變,但所具有規約性的內涵並不曾因此而改變,而是仍具有稱許或應當的意義。■也由於具有規約性,同時進一步具有教訓的作用,亦即具有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