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王藍夫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民國103年8月起,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分兩階段,其基本架構示意圖如圖1,前九年為國民教育,依「國民教育法」及「強迫入學條例」規定辦理,對象為6至15歲學齡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義務、強迫入學、免學費、以政府辦理為原則、劃分學區免試入學、單一類型學校及施以普通教育。 後三年為高級中等教育,於102年8月10日由總統公布「高級中等教育法」,並於103年8月10日施行至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對象為15歲以上之國民,主要內涵為:普及、自願非強迫入學、免學費、公私立學校並行、免試入學為主、學校類型多元及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主要涵義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