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請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判斷下列租稅規避行為,何者錯誤?
(A)租稅規避係濫用法律形式的行
(B)為租稅規避應按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課稅
(C)稅捐稽徵機關應就租稅規避要件事實負擔舉證責任
(D)稅捐稽徵機關得就補繳稅款加徵 25%滯納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2),C(0),D(2),E(0)

用户評論

光陰子】評論

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百分之十五計算

Ying Jhen Wan】評論

第 7 條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n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n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n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n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n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n租稅規避。稅捐稽徵機關仍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n租稅上請求權,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n前項租稅規避及第二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n事實有舉證之責任。n納稅者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不因前項規定而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