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下列何種登記不屬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事項?
(A)因土地撥用之登記
(B)因土地重劃確定之登記
(C)基地號因重測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
(D)公有土地之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8543
統計:A(14),B(9),C(141),D(14),E(0)

用户評論

bobo chen~莫忘初】評論

土登§28: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  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

JEREMY65】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第 29 條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