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i Jo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 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第3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 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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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 (用詞定義)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用戶】fuji7463_108初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自己的想法 : BCD是職位 ( 如科長 , 辦事員 , 司長 , 署長 , 專門人員 , 股長 , 副司長 , 副處長 , 書記 , 常次 , 科員 ) 張潤書 第4版 第52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