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鄭業翰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考試院組織法第 5 條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考試院組織法 第5條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