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鄉(鎮、市)改制為區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
(B)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
(C)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
(D)區政諮詢委員及區長任期均為 4 年,期滿得再進用及聘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5455
統計:A(10),B(2),C(24),D(140),E(0)

用户評論

yingyin74】評論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三、已連任二屆。四、依法代理。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