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⑵若在此事件中,原告甲起訴時,已附丙律師為其第一審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一紙,原審於預留就審期間後僅送達開庭期日通知書予原告甲、被告乙,並未通知丙律師,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時,原告與被告及丙均未到場,問:法院可否視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承此,若法院於此時依職權續行訴訟,另定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並僅通知乙及丙,但未再通知甲,惟甲、乙、丙均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二次言詞辯論期日,問:此時可否視為甲撤回起訴?(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47896
統計:A(7),B(262),C(23),D(2),E(1)

用户評論

【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發表教學的重點在於幫助學生主動的去發現課程的意義;學生藉語言、文字、圖畫、音樂等來表達(傳達)知識、思想與情感。教師指導學生搜集恰當的發表資料(包括實物)與選擇合宜的發表方式(如:演講,角色扮演,戲劇),教師成為從旁幫助的協助者與引導者。 發表教學法的價值如下:1.學生有親身、主動學習功課的機會。2.能加強學生的生活體驗。3.能幫助學生發揮創作的潛力。4.能促進學生邊思考邊敘述和邊示範的發表能力。5.學生之間容易產生活潑與共鳴的氣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