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依法得如何處理?
(A)直接強制註銷後收回
(B)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收回
(C)與相對人締結和解契約
(D)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56479
統計:A(211),B(71),C(46),D(154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行政程序法(管轄)委任與委辦之區別、釋字第681號不符主管機關撤銷假設之受刑人,於入監行殘餘刑期間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限制出境要件
用户評論
【Atta Chang】評論
第 130 條 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而有收回因該處分而發給之證書或物品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命所有人或占有人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