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定之處罰計有罰鍰、吊扣駕駛執照及汽車牌照等,均係行政機關對違反秩序行為之裁罰性行政處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第二項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Aimee Kung】評論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屬於行政訴訟法中所稱之行政法院沒錯。
【dream1011】評論
所以這題可以以行訴第237-3來解囉?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最佳解已經是舊法規定了~道交條例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訴第 237-3 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