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不服新竹區監理所吊扣駕照之處分,應向何者提起行政救濟?
(A)新竹縣政府
(B)交通部
(C)新竹高等法院
(D)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E)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參考答案

答案:E
難度:適中0.454937
統計:A(870),B(451),C(602),D(82),E(211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前置主義、釋字第681號不符主管機關撤銷假設之受刑人,於入監行殘餘刑期間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限制欠稅負責人出境可提起行政救濟

用户評論

Yan】評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所規定之處罰計有罰鍰、吊扣駕駛執照及汽車牌照等,均係行政機關對違反秩序行為之裁罰性行政處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第二項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Aimee Kung】評論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屬於行政訴訟法中所稱之行政法院沒錯。

dream1011】評論

所以這題可以以行訴第237-3來解囉?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最佳解已經是舊法規定了~道交條例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訴第 237-3 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