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 Wang】評論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所以要設定抵押權給他人前,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規定事項「共有土地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等,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但因抵押權設定並未包括在內,所以將抵押權設定予他人時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之方式,必須依據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