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應受送達人無法律上理由而拒絕收領送達文書者,應如何處理?
(A)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B)應將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C)應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D)應將文書送回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63103
統計:A(364),B(48),C(41),D(5),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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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39條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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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37條 (補充送達)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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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 (寄存送達)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