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自治條例" 則是規定在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