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inrong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102年已修法,民訴389I第二款刪除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給4F:389I於102年的修法理由是說,因為命扶養義務依照家事事件法,是「非訟的裁定」事項,根本不會有要假執行的可能,所以刪除。因此,現在B現在也可以當答案了。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O)(B)命履行扶養義務之判決 (X;家事事件法,無假執行)(C)命給付會款之判決 (X;簡易程序方假執行)(D)命給付之金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之判決(O)簡易訴訟程序一萬物僱人占線據會期動保合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