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yen You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950-1995年規範包括各級學校與學生之法律關係的理論。「特別權力關係」源自19世紀德國之行政法理論,主要用於解釋行政主體為有利於行政上特定目的之達成,而使加入特別權力關係之個人,處於更加附屬之地位。其發生原因可能是依法律規定、相對人自願或事實關係。其類型包括公法上之勤務關係、營造物利用關係、公法上特別監督關係等。因此,傳統上認為軍人、公務員與國家之間、學生與公立學校、受刑人與監獄、自治團體與國家、特許企業與國家、受國家事務之委任者與國家等,均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範圍。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為:當事人地位不對等、相對人義務之不確定性、有特別規則、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違反義務得施以懲戒、爭議不得提起司法爭訟。此一理論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受到嚴厲批判及修正,現已日趨式微。from: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3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