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鼠】評論
題目改為105年度090.(※) 甲公司總公司設於美國洛杉磯,在我國設有營業代理人,105年度在我國承包營建工程收入總額為6,000萬元,其成本費用分攤困難,經財政部核准,試問應納我國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若干元? (A)150萬元 (B)180萬元 (C)225萬元 (D)600萬元。〈所25〉 1.所得稅法第25條: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60,000,000×15%=9,000,0002.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依同法第98條之1第2款及第3款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20%。 9,000,000×20%=1,800,000答案 : (B)180萬元
【益月】評論
為什麼98年度不能直接用20%來算,而105可以直接20%,而且98年度好像是X25%再減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