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087.( ) 公司組織之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如係遭侵占,且已依法提起訴訟者,依稅法規定應按下列何方式處理?
(A)俟訴訟判決侵占確定轉其他損失
(B)按當年台灣銀行之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收入
(C)提列備抵呆帳損失
(D)轉列其他應收款。〈所24-3〉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87805
統計:A(40),B(15),C(7),D(6),E(0)
用户評論
【阿成】評論
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該等期間所屬年度一月一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但公司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