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vi Su】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4 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Counting Time】評論
沒答案吧?
【與正向哥一起努力】評論
原本題目:我國目前對教育經費的法律保障內容是﹕(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NP)的百分之六(C)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訴,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二點五(D)並無任何法令保障條文修改成為我國目前對教育經費的法律保障內容是﹕(A)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B)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國民生產毛額(GNP)的百分之六(C)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訴,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D)並無任何法令保障條文
【張瑞娟】評論
貳、教育經費國庫負擔法十大重點一、教育、科學、文化此後分開規範保障。 科學的經費保障在「科技基本法」,文化的經費保障在「文化基本法」,教育的的經費保障在「教育經費國庫負擔法,(以下簡稱本法)。分開規範之後教育、文化、科學之相關團體,即有明確之數字目標,做更精確及細緻之監督。不像過去,教育團體對科學及文化事務了解不深入,政府灌水時莫可奈何。二,以國民生產毛額(GNP)的6%(約四千億元)做為政府教育經費。 本法第二條規定以前三年國民生產毛額平均值的6%為政府教育經費。其優點有四:其金額和現有政府教育經費一致,不增加政府的財政困難。政府總預算增加時,不必增加教育經費,只要仍依國民生產毛額百分之六編列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