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uei Tang】評論
第一百七十六條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奇奇】評論
(A)到底哪錯阿?
【janet-lin】評論
(A)本項掛號函件改投之申請,仍有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只有時間限制二個月為限,次數沒有限制
【GRACE】評論
名 稱:郵務營業規章 公布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第170條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2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第176條除原收件地址為i郵箱之郵件及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但改投遞至i郵箱之郵件,不在此限。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沒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