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Wang】評論
郵件上之郵票…應逐一分端正勻貼,不得重疊;其被掩蓋著,失其效用
【icic555】評論
請問一下不是只有考三法嗎
【Taickbin Chi】評論
過兩天就知道,不是嗎?
【GRACE】評論
法規名稱: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第 19 條(B)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應逐一分開端正勻貼,不得重疊;其被掩蓋者,失其效用。第 20 條(A)郵件上之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之符誌,有剪割、拼集、塗刮、塗抹膠漿或已使用且經洗刷者,不為遞送。第 21 條(C)由明信片、特製郵簡或特製信封上剪下之郵資符誌,失其效用。第 22 條(D)郵件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以航空郵路寄遞者,為航空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