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多久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4661
統計:A(269),B(69),C(1914),D(717),E(0)

用户評論

【用戶】柯震冬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二百十 條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40.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多久內為之?(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修改成為40.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多久內為之?(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用戶】喵喵e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郵政處理規則第63條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用戶】Wendy22914729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三十三條中華郵政公司於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第三十五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郵件補償1.郵局找到郵件→在“3個月內”退還一部或全部的受領補償金2.補償請求權→超過“6個月”不行使而消滅3.補償金確定後→超過“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