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秀娟】評論
幼兒園長資格除具教師或保員外,需在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5年以上
【Lin Chia-Hui】評論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104 年 07 月 01 日第 19 條 幼兒園園長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具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資格。二、在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擔任教師或教保員五年以上。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之專科以上學校辦理之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及格。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辦法民國101 年 07 月 18 日第 2 條 符合下列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幼兒園園長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一、現職幼兒園之教師或教保員。二、具下列各目之一之服務年資三年以上:(一)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二)幼稚園教師。(三)托兒所教保人員。前項第二款服務年資之證明,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