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公平交易法第 44 條依前四條規定所處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正一品】評論
好陰
【南霸天】評論
公平交易法是民事特別法 因為它是買賣契約所延伸出來
【Su-Han Dreaml】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4311 號令修 正公布全文 50 條:除第 10、11 條條文自公布三十日後施行外,自公 布日施行第四十四條 依前四條規定所處罰鍰,拒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一、本條刪除。二、行政執行法業於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有關罰鍰強制執行案件,除已有法源依據外,並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分署辦理,本條已無庸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