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小帆】評論
經濟部~依法登記
【Aicture Lai】評論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第 5 條(106年11月29日修正)創業者申請本貸款,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一、接受本部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二、三年內參加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三、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且登記日前十四日內無就業保險投保紀錄及未擔任其他事業負責人。修正說明:一、條次變更。二、為協助失業者順利創業,失業者應參加由本部提供或認可之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爰修正第一款。三、為彈性安排創業研習課程內容,並配合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將第二款「創業經營管理培訓」修正為「創業研習課程」,且除本部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外,政府機關(構)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亦納入採認,以增加資源運用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