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宇】評論
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一定要上榜】評論
第 34 條 補償請求權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國四英雄傳】評論
郵政法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第 34 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 {補償} 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第 35 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 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大摳龍】評論
第 34 條1.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2.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