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依郵政法有關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B)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C)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D)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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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林宇】評論

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一定要上榜】評論

第 34 條  補償請求權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國四英雄傳】評論

郵政法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修正第 34 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 {補償} 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第 35 條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 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大摳龍】評論

第 34 條1.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2.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