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規定,除了勤區查察勤務外,其他勤務均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以下列何項勤務為主,搭配其他方式互換之?
(A)巡邏
(B)臨檢
(C)守望
(D)備勤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82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gogoro】評論

警察勤務條例第12 條勤區查察為個別勤務,由警勤區員警專責擔任。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及備勤為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前項共同勤務得視服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