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goro】評論
六、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等三類,其執行方式如下:(一)駐區督導:劃分督導區,每區派員專責督導。1. 本署就全國治安狀況及地區特性,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派督察駐區督導。2. 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轄區大小、單位多少、工作繁簡,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每區派督察(員)負責督導。3. 分局:依轄區單位、地區、工作等,劃分為若干查勤區,派員負責督導。(二)機動督導(專案督導):遇重大慶典或重要勤務活動等狀況時,依需要臨時專案規劃派遣督導。(三)聯合督導:依工作需要派遣、或與有關業務單位、或與督察人員配合實施督導。但非督察人員除勤務督導外,以督導主管業務為原則。七、勤務督導之規劃警察局由督察長、分局由分局長按週實施,專業警察機關則由督察主管按旬實施, (三)單位(地區):1. 各級督察(查)人員以逐級督導為原則,並得督導至基層。2. 重點單位或特殊繁雜地區應加強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