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依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 一年
(B) 三個月
(C) 一個月
(D) 六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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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林宇仁】評論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