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寄件人於 102 年 9 月 16 日在臺北金南郵局交寄內裝黃金戒指數枚之國內保價信函 1 件,內裝物實際價值 12,000 元,保價金額 10,000 元,9 月 23 日投交收件人時,發現郵件包裝破損,內裝物一部損失,按 9 月 16 日黃金市價約損失 2,000 元,若以 9 月 23 日黃金市價則僅損失1,500 元(金價下跌緣故),有關補償及郵資返還規定,何者正確?
(A) 需補償 2,000 元並退還保價費以外之郵資
(B) 僅補償 2,000 元,郵資不退
(C) 僅補償 1,500 元並退還保價費以外之郵資
(D) 因保價金額低於內裝物實際價值,於有損失時,依規定不得請求任何補償。因此,郵局得不予補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2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林宇仁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郵件處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報值郵件或保價郵...

【用戶】一定要上榜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郵政法 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郵件處理規則 第六十四條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函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一、國內掛號函件,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二、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三、國際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